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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价格信用信息库系统

管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市职工物价监督站:

为建立价格诚信柳州,推进价格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根据《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20132099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信用等级评定活动的通知{桂价查(2015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柳州实际,建立我市价格信用信息库系统管理,执行价格信用管理,构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按照信息库系统管理设置的相关内容进行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价格信用的认定、失信惩戒及其管理

(二)市、县(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负责本辖区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的收集、录入和失信惩戒的初步认定及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谁登记、谁录入 、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各种信用信息, 建立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价格信用档案。

(三)市物价局对县(区)物价局及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对因失信惩戒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经研究后做出最终认定。

(四)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五)市、县、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对信用信息库要做到专人专管,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保证信息畅通和保密安全。

 二、价格信用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价格信用等级分为五级:诚信、守信、一般价格失信、较重价格失信和严重价格失信。信用认定调整周期为一年。时间从每年的11日到1231日。

诚信,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检【201555号文)开展评定,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价格行为规范,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信用等级评定由好到优分为1A级、2A级和3A级三个等级的。

守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没有因价格失信而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处罚记录的。 

一般价格失信、较重价格失信、严重价格失信等级按照本通知第三项内容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被认定为一般价格失信的,在随后一年内无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申请复核其信用等级可调升至守信。

被认定为较重价格失信的,在随后三年内无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申请复核其信用等级可调升至守信。

被认定为严重价格失信的,在随后五年内无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申请复核其信用等级可调升至守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上一年度价格信用等级评定为诚信、守信的或者无价格失信记录的,本年度发生一般价格失信行为、较重价格失信行为或者严重价格失信行为的,信用相应调至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

被认定为一般价格失信、较重价格失信的,在随后一年内仍然存在价格失信行为的,其价格信用将下调至严重价格失信。

(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价格失信行为,是指在经营过程中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方面的价格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2)《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4)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5)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

6)不严格执行或者拒绝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政策的行为;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的行为。

三、价格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价格失信行为等级分为三级:一般价格失信行为、较重价格失信行为和严重价格失信行为。

(二)市、县(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价格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价格信用信息库管理系统,县(区)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并依照本通知要求初审确定其失信行为,由市物价局最终审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本通知第二项内容第三款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

2)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整改的;

3)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四)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一般价格失信行为,市、县(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应当督促其停止价格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五)市、县(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要及时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或手机短信提醒失信单位和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六)市、县()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可以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和个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执行国家价格和收费政策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七)市、县(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价格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价格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九)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1)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

2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本通知第二项内容第三款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

4)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十)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作为日常价格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2)提请有关部门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3)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十一)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列入自治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3年。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

2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本通知第二项内容第三款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4)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十三)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3)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级别,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提请有关部门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十四)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列入自治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黑名单有效期5年。

四、异议处理及修复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以到信用管理机构或者信用认定部门和机构查询其信用记录。信用管理机构或者信用记录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对失信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柳州市信用管理机构或者认定其失信行为的部门和机构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为并向市、县(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县(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站认为个体工商户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部门和机构信息系统,由市物价局审定后提供给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市物价局对经信用修复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上予以注明。

以上所称“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 本通知(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完善需修改的内容请及时反馈。

                                  20150911

黑名单信息列表如下:

 

柳州市价格信用信息库管理(试行)通知 柳价检【2015】106号.doc

黑名单附件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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